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債權人 鄧立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育昌林秉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提供正確之附表,請分別表明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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