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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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許秋吟 債務人 吳柏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柏寬分別於民國(下同)(1)109年5月6日及(2)11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各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1)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2)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規定,第1年利息由政府補貼,該作業須知第15條載明:「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債務人應自第7個月起按月攤還本金,惟債務人分別自(1)111年6月13日、(2)111年6月25日起未依約繳款,應分別自(1)111年5月13日、(2)111年6月25日起以年率1.845%計算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68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439元吳柏寬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002新臺幣83330元吳柏寬自民國111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439元吳柏寬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83330元吳柏寬自民國111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