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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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林政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政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二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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