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溫淑萍 被告 王巧紅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16號被告王巧紅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