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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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奇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66號、101年度執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奇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阮奇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4日│100年5月10日│100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70號、第2053號│第1270號、第2053號│字第1662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第│(原聲請書附表漏載第││││2053號,應予補充)│2053號,應予補充)││├───┬────┼──────────┼──────────┼──────────┤││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8號│100年度訴字第3218號│100年度訴字第2543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18號│100年度訴字第3218號│100年度訴字第2543號││判決├────┼──────────┼──────────┼──────────┤││判決│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101年3月3日(原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1年3月5││││││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駐│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51號(編號1至2罪已│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定刑為1年2月)│第32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