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小字第365號原告 萬新知 被告 黃士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