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39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振祐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工商電子閘門查詢所示,林麗婈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林麗婈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補正被繼承人 洪錫勲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