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