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弄6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96年度竹東簡字第22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541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附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復未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