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反訴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拾 陸萬 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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