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205號上訴人坤峰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又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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