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博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楊博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