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3號債權人巴黎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齊國慶 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然債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僅具狀補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迄今逾期未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