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陳亞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②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③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④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