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 王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逸漢 間履行同居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4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16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嗣相對人因經營生意不善,長期在外,拒不履行同居義務,爰依法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前訴請離婚,經原法院於104年3月2日以103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下稱離婚事件),判准兩造離婚。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家上字第148號審理,本院訂於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因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復未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視為聲請人撤回上訴等情,有本院離婚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審理單可參(見本院離婚卷第109、121頁),是兩造之婚姻關係業經判決離婚確定而告消滅,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魏汝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