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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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 陳韋琳陳裕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案陳裕益需負擔責任之依據。
二、請提出陳韋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更正為陳韋琳、及其母(姓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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