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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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品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共18罪,犯罪態樣均為參與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受刑人前後參與2個詐欺集團,其中附表編號2至7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犯罪時間集中在106年11月16至20日;受刑人所為分工均係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或車手,犯罪手段相似或相同,所犯為相同罪質之財產上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衡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6罪,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5罪,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述各應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4月,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5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8/07106/08/08-08/09106/08/09(2次)106/08/12-08/13106/11/17106/11/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39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66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20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日期106/10/26108/11/13108/11/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20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確定日期106/11/20108/12/13108/12/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257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號(編號2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5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11/17(4次)106/11/17(4次)106/11/20106/11/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66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4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108年度訴字第177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日期108/11/13108/11/27110/03/3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108年度訴字第1775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確定日期108/12/13109/02/24110/05/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號(編號2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96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27號(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11/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日期110/03/3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確定日期110/05/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27號(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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