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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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文欽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何文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10年6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為攜帶凶器竊盜罪、共同竊盜罪、編號2所示為收受贓物罪、編號4、7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6所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7罪。所犯各罪間隔最久時間約在2個月間、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曾經定過應執行刑比例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附表:受刑人何文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1日107年7月22日凌晨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59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1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2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受刑人何文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共同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2日12時許107年8月3日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59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5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2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38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何文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8月3日12時許107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9日108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6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38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2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受刑人何文欽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1日在施用第一毒品後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2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