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53號
原告 劉昱傑
訴訟代理人 劉瑞童 住○○市○區○○路00巷0號被告 陳宏偉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