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NEWSKY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囿富
被   告  袁有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
日以110年度鳳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
於11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冠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