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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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福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福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柒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福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重量、數量非鉅,時間甚短,而其持有毒品原係為供自己施用,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之犯罪動機,且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毒品持有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11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之前科,素行不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之藍色藍色圓形錠劑4顆,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MDMA成分(淨重0.974公克,因鑑驗取樣驗前淨重1.049公克,驗餘淨重0.97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45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包裝袋1只,其內分別含有極微量之MDMA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8935號被告許福麟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6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福麟明知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21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中山路口「夢PUB」內,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文阿 」之男子,以新臺幣2000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共4顆(毛重共1.1公克、驗後淨重0.97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99年7月21日4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19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MDMA4顆(毛重共1.1公克、驗後淨重0.974公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許福麟於警詢及偵查│上揭被告許福麟購買第二級│││中自白│毒品MDMA共4顆而非法持有││││之,旋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第二級毒品││││MDMA4顆之事實。│├──┼───────────┼────────────┤│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扣案之毒品檢驗後係第二級│││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毒品MDMA之事實│├──┼───────────┼────────────┤│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4│被告許福麟上揭持有第二級│││顆(毛重共1.1公克、驗│毒品MDMA之事實│││後淨重0.974公克)││└──┴───────────┴────────────┘
二、核被告許福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4顆(毛重共1.1公克、驗後淨重0.974公克)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檢察官何景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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