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佑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佑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佑星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以1個拾取上開內插網路電信SIM卡之手機1具而據為己有之行為,同時侵占脫離 楊益昌林慧婷 所有之物,而同時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係以1個行為觸犯2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所撿拾之手機,增加被害人等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犯罪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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