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甲○○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陳樹村~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