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詹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137,000元/平方公尺×0.96平方公尺=13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