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逃匿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7號),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