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