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丞(原名張家豪)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丞前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6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