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桂容受刑人即被告徐明君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桂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桂容因被告徐明君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徐明君(下稱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徐桂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8年刑保工字第13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