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每月房貸8,000元繳息清單影本,並說明何時開始繳款。
三、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29,000元,未協商前每月需繳納近20,000元之月付金,聲請人應說明20,000元之繳款狀況,提出繳款證明,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借貸?
四、聲請人陳報未協商前每月需繳納近20,000元之月付金,聲請人應說明現有何原因致無法繼續繳款?是否有額外支出?如有需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支出雜費3,500元之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相關資料,暨說明原協商每月應繳納之金額。
七、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2年歷次贈與資料。
八、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借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