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盈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內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聲請人並應說明失業前所從事之工作之內容、地點及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敘明離職之原因及時間,若係非自願性失業,應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應提出現從事工作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含各類津貼、獎金及加班費等)。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或證明文件,說明配偶目前是否在職?其每月薪資收入數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受扶養人 陳彩雲黃方蓉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或證明文件,若有其他收入來源(例如政府補助金、租金收入、退休金、保險金等)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聲請人之父 黃正雄 死亡時,聲請人繼承其遺產之內容及價額若干?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表示「父親的房子正被法院拍賣」,聲請人應提出相關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居住於該房屋?
(六)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表示負債之原因包括替親人償債,則聲請人應提出其代償之債務人清冊,並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債權之數額。
(七)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與債權人 陳義禎洪沛福 債權債務發生之原因,其二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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