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分別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之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25日、96年6月25日召開第13屆第11次、第14次董事會會議,並決議修正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爰檢具修正章程會議紀錄2份、教育部96年1月12日台技㈡字第0960000600號函、教育部96年7月11日台技㈡字第0960105480號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4份;修訂前、後董事會組織章程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臺科技大學之董事長,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維持財團之目的及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