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相對人甲○○之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之書證。
(2)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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