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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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東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相 對 人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自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102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准許在案,乃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因中風而遭雇主即相對人要求簽署自願離職之「
報告」,未給付資遣費,乃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2年度東勞
簡字第2號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
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有申請
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在卷,別無資料
顯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