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8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元斌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元斌因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惟遍觀全卷,聲請人並未對被告為拘提,自難認被告有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未著,顯已逃匿之情事。聲請人漏未依法拘提被告,致被告無從到署執行,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容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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