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結婚,嗣因故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以(二00三)臨民初字第四一四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因該民事判決之作成,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固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可之結婚公證書各乙份供法院審酌,惟未據提出生效證明書、公證書等,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其補正: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廣西公證處公證書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之廣西公證處公證書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書等件,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其聲請本院認可該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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