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63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務人(票號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全華聯國際有限公司)。
2.債務人丙○○應負給付票款責任之事實及理由。
3.債務人丙○○應負共同給付責任或連帶給責任?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