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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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