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68號原告甲○○原告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恕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20,000元,應繳裁判費428,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7,9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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