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7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另行選定受監護人之監護人事件,由受監護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參照)。又前揭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人 賴招治 現住台北市○○路○○巷五之一號三樓,有聲請人提出賴招治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