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債權人 張忠貞 債務人 簡嘉佑 債務人 李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其超出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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