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文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馮文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馮文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8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13號裁定停止戒治,自民國
91年6月4日起停止戒治釋放,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1年
10月25日屆滿未經撤銷,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1月7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3月29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9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1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與中山路口附近之某加油站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玻璃球後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9年11月3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萬大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施用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二、訊據被告馮文田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又被告於99年11月3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判定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47201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卷第42至43頁),此外,復有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施用毒品為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並非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又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因吸毒者對毒品之依賴性,若未服用毒品,即產生多種生理不適之戒斷症狀致難以承受,毒品之成癮性,將致吸毒者身心均難自制而施用毒品之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雖因量微而未送鑑定,然由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該玻璃球吸食器為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見同上偵卷第7頁、第32頁、本院卷第20頁反面),且該等殘留物經員警以試劑初步鑑定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及採證照片1張可憑(見同上偵卷第19至20頁),而其尿液經鑑驗後亦證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觀之,堪認玻璃球吸食器內之殘留物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計重),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同上偵卷第7頁、第32至33頁、本院卷第2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