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06號聲請人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拱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8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3月30日│0000000│4個月│││公司黃拱平│ 莊敬 分行│││││├──┼─────────┼────────┼───────┼───────┼────┼──────┤│002│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4月30日│0000000│5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3│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5月30日│0000000│6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4│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6月30日│0000000│7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5│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7月30日│0000000│8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6│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8月30日│0000000│9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7│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9月30日│0000000│9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008│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100年10月30日│0000000│9個月│││公司黃拱平│莊敬分行│││││└──┴─────────┴────────┴───────┴───────┴────┴──────┘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