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 楊嘉仁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貸款、信用│││卡」等,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貸款、信用卡│││方式負擔?又其何時開始利用該金融工具支付債務?累│││積至目前之債務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3│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909,305元,但其年僅41│││歲(00年生)、有任職於三重客運之固定工作收入,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聲請人參與本院前置調解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之差距為何?│├──┼────────────────────────┤│5│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1.05-103│││.02期間,收入總額517,375元;101.03-04期間,收│││入總額60,000元,核伊聲請前兩年內平均每月收入僅約│││24,057元【計算式:(517,375+60,000)÷24】,而│││自101年10月23日起又遭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則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所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3,484元?是否另有│││額外收入?或支出項目數額是否有誤?│├──┼────────────────────────┤│6│提出聲請人自103年2月26日起至陳報當日止之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到院。│├──┼────────────────────────┤│7│聲請人表示每月支出「交通費:騎車上下班加油及維修│││費用。每月1000元」云云,並據102年11月份臺灣中油│││紙本電子發票為證,核該單據固可證明102年11月曾有│││加油支出678元,惟所稱維修費用則無所憑,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又究竟有何維修必要項目?另維修之│││單據何在?並請說明其估算「交通費」每月為1,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8│聲請人雖稱「房東每2個月收取1次電費約1500元、水│││費約2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是請提出其│││目前承租房屋之水、電繳費單、收據等相關文件。│├──┼────────────────────────┤│9│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證明有房租支出7,000元,│││惟租賃契約書所載承租地址(新莊區)卻與聲請狀所載│││住所地(三重區)不同,聲請人是否確有該筆房屋租賃│││支出?又目前住所地何在?│├──┼────────────────────────┤│10│承上,聲請人僅與母親同住而未與父親同住之原因為何│││?如確有所稱房屋租賃支出,則又有何支出之必要?請│││說明之。│├──┼────────────────────────┤│11│聲請人表示其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共有3人,是除聲請人│││外另有何共同扶養人?又渠等分別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此外,其負擔母親扶養費5,000元、父親10,000元│││之差別標準何在?若其每月生活收支已「入不敷出」,│││則何以每月仍維持15,000元之扶養費?聲請人父母有何│││受其扶養之必要?│├──┼────────────────────────┤│12│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13│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4│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15│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16│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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