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麗華於民國101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
約定自101年9月7日起至106年9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9日止累計262,083元未給付,其中256,636元為本金、4,66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5月22日止累計197,467元未給付,其中188,846元為消費款、7,4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74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麗華│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256,636元││月30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楊麗華│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188,846元││月23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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