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和懋生活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學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閆翠甄 間請求床墊修改糾紛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