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和懋生活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學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閆翠甄 間請求床墊修改糾紛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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