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60號

上訴人 楊乃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泰沐李宜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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