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省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