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4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董郁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嘉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7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