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債權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LANDOYJOLLYANNLABIAGA( 裘莉安 )、RIET
EHERSHEYANNEDHELOLAES( 賀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RIETEHERSHEYANNEDHELOLAES(賀熙)姓名有無錯誤,並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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