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G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財福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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